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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大学文件

 

井大发〔20147

 

 


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单位,工会、团委:

  《井冈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5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井冈山大学

201458

 

 

井冈山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3.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折旧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凡使用学校经费(包括预算外、科研、自筹)或捐赠、调拨获得的固定资产,均要登记、入账,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与分工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横向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纵向实行校、院(系)、处、室、所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兼任组长,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负责对贯彻落实国家和主管部门有关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计财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及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等部门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归口管理范围内工作制度规程。 

2.负责对归口固定资产账、物、卡的管理,按照规范进行指导,并抓好组织落实;
   3.
负责归口固定资产购置、配置、处置的论证、审核、汇总申报,以及合理调配;
   4.
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数据统计和报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

1.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定期折旧核算、报损报废及数据汇总上报、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的组织等,以及办公设备的入账和配置调拨、土地办证(换证)、各类公有房屋(学生宿舍除外)信息统计、报修、租赁,并协调做好各类用房调配等具体事务;  

2.计财处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折旧等相关账务处理事宜;

3.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归口管理、报废审核及相关数据汇总、统计工作;

4.基建处负责基建项目的论证、申报,以及竣工验收前的相关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5.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归口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6.
档案馆负责归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7.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处、室、所等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2.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3.制定本单位资产配置、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4.
按时上报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统计报表,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清产核资及其它工作。
   5.
明确领导分管,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规定标准和具体分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与办法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
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账;
   3.
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其计价则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4.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工程预算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5.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另配件费用),不计入原价;
   6.
无价调拨设备,不能查明原价值时,估价入账;
   7.
进口仪器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其中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均计价入账。批量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运杂费、关税、手续费以仪器设备价值按比例分摊计价入账;
   8.
国内外赠送的仪器设备,按捐赠协议标明的价格或有关凭证或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
   9.
通过评估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入账;
   10.
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按等级、分类登记实物账,对添置时有购置价格的,要做好价值登记工作;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价值的变更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折旧或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与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保证重点,避免重复盲目购置。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或建设方案,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再由经费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也应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完善相应制度。紧急或特殊需要由学校执行的项目,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加大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监察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通过购置、调入、自制、接受捐赠或通过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各类资产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购置使用或建设单位到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规范实行归口管理,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明确本级管理责任到人,将其工作业绩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分户明细账目,固定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关资产分户明细账,做好归口资产建账、建卡工作,做到一级账卡与各单位二级账、卡完全相符。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要建立明细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做到一物一卡,账、物、卡完全相符。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等级、分类建立实物明细账,归口管理部门按实物等级、分类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固定资产配备使用制度。固定资产配备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原则和程序进行。对配备给个人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固定资产的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教职工调离、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将所用固定资产带走或丢失的,应及时追查,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保管与维护保养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完善相关规程,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防火、防盗、防事故,维护保养及报修工作。职能部门应健全完善修缮制度,及时按规范程序落实维修事宜。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做好固定资产校内共享、开放使用工作。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利用学校闲置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服务收入分配按学校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获学校同意许可,方可进行。获准出租、出借或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未经学校许可,擅自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开展社会有偿服务或进行经营活动,学校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外人员或经营单位无权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学校有权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并取缔违规行为。必要时,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遵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学校应当对除下列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计提。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对各类资产折旧年限确定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50

2.通用设备      8

3.专用设备      10

4.交通运输设备    10

5.电气设备      8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8

7.仪器仪表      10

8.文艺体育设备    8

9.家具用品及其他   8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具体折旧计提的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4.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5.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或私分。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后勤管理处审核;

4.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建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通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办理交回及销账手续。已办理销账的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资产处置的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不足1500元)的资产,按低值资产由各二级管理单位按本办法建账管理;其它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由二级管理单位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所订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529日印发

发布日期:2015年5月07日